最近一直在阅读最高院编纂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于有些问题,我这个半路出家的法律工作者,一直处于模凌两可的状态,直到阅读本书后,才对其背后的原理有了一个较为深刻的认识。
本文探讨的是,在合同签订,尤其是以公司为当事人的合同签订中,到底是应该签字、盖章,还是二者皆应具备的问题。看似是一个简单的选择,但讨论下来,竟然也颇费了一些文字。本文以公司为例探讨合同签订的规范性。写下这些文字,既是给大家做个提醒,也是梳理下自己的思路,同时锻炼写作文笔。
先看法律条文
民法典490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司法解释22条:
【真人假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人无章】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有章无人】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条文规定一览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我们整理一下思路
由此可见,根据司法解释的拆解,可以提取出的合同生效的要件(形式上的要件)的共同要素是:
1.以公司名义(必选项)
2.在权限范围内(必选项)
3.签名和盖章可以选其一,不必都具备。
核心要旨
由此可见,单有签名,合同也可能生效,单有盖章,合同也有可能生效。所以,签名或盖章,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决定性要件;真正的要件是:行为人是以公司的名义,同时在权限范围内。
为什么这么重视权限呢?
因为公司虽为法律上拟制的法人,但其对外的任何行为,都必须通过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才能实现其意志。那我们我们考察合同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核心是要考察对外签订合同的那个人,是否有正当的代理权(这才是核心)。如果行为人,以公司的名义,且在权限范围内,和相对人签订了合同,合同效力就应该归属于公司。因为行为人实际上是公司的代理人,我们可以理解为,就是公司和相对人签订了合同。至于签名还是盖章,无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我们以销售人员张三和客户李四为例:张三是保险公司销售经理,正常情况下,其必然是以公司的名义,代表公司来和李四洽谈合同的,此即解决了第一个问题:以谁的名义。
其次,根据其职务(例如出示工牌、授权委托书等),我们可得知,张三具有磋商、签订合同的资格,其必定具备洽谈合同、签订合同的职权,次即解决了第二个问题:在权限范围内。
最后,合同洽谈成功,到了签字盖章环节,张三李四签了字,张三拿着合同回公司盖了章。合同就此生效。这是最完美的场景。
但,现实往往是残缺的。
如果张三签了字,但迟迟没有给公司盖章,李四只要证明张三在权限范围内,合同就生效。
如果张三没签字,拿回公司盖了章,李四只要证明张三在权限范围内,合同就生效。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证明张三的代理权。这方法就多了。
1.要求张三出具工牌、身份证;
2.要求张三出具授权委托书(实践中有要求的,也有不要求的);
3.签约地点、签约时间等辅助要素;
4.有条件的公司,可能还会在专门的会议室商谈,室内安装有摄像头,全程记录签约。
还有一种情况,假人真章
情况一,和李四洽谈合同的人是假冒工作人员,事后这个人跑了。如果李四无法举证这个人的代理权限,那么很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情况二,和李四洽谈合同的人是别人冒用法人代表的身份,此时,李四应该有义务核实法人代表的身份,如果没有核实就签约的,李四就不能认定为善意,此时构成无权代理;
情况三,张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代理的,比如张三离职了还去和李四签合同,此时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我的建议(针对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同)
1.签约过程就要注意,保存签约人的身份信息,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在有录像功能的办公室内进行,尤其是金额较大的合同;
2.如果金额较大,合同重要,约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3.如果是对方授权代表来签字,那么对方授权代表签字+盖公章+授权委托书;
4.如果对方法定代表人来签字,务必核实对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5.不推荐仅盖章的方式,这样的话,证明成本比较大。
全文结束。
为避免歧义,这里统一几个问题
1.本文中,代表公司签约的人,大概有两类:
第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规定,天然的具有代表公司对外行使职权的资格,且这种职权是概括性的。李四可以核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企查查确认其是否是法定代表人;
第二,工作人员,在某个特定岗位的工作人员,根据其职务,也具有职务代理的资格,例如张三。
2.本文探讨的情况不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必须加盖公章才能生效的情形。因为如果这么约定了,则上述的所有讨论就不存在适用的空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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