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看到一则新闻,冷菜厨师(日常拍黄瓜和水煮毛豆)离职到其他单位继续干老本行,被前公司索赔9万多元+违约金1万(该案件已经被最高院收入案例库中,入库编号:2025-07-2-186-002)。
拍个黄瓜,你问我要 10 万????
好,那下一步是不是就是:看门老大爷换了个公司看门被索赔10万,理由是你已经掌握了看门的核心科技?公司前台离职跳槽被索赔10万,理由是你看到公司老板和女秘书………………?简直厚颜无耻。恰逢《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发布,借此机会,我全面整理了关于“竞业限制”有关的所有条款。希望可以解决打工人的一丝焦虑。
01问: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依照其与用人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公司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用人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就是你离职之后不能跑到竞争对手公司干和以前一样的活儿,因为你还掌握着上家单位的一些秘密。
02问:保密与竞业限制到底什么关系?有保密义务就一定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吗?
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实质上,是诚信义务的延伸。给别人打工,当然要替人保守秘密。这是基本职业素养。但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一定就会上升到需要被竞业限制的地步。因为秘密有很多种。HR也需要保守秘密,不能对外透露公司工资情况。但HR需要被竞业限制吗。完全不需要,因为HR没有掌握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比如客户清单、研发数据等等)。
03问:那到底什么人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呢?
《劳动合同法》24条: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就这三种。
高管:自不必说,本身就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高级技术人员:注意,还不是全部技术人员,因为有些技术人员接触到的秘密实在有限,比如实验室里打杂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高级技术人员的范围。个人认为,高级技术人员是指掌握公司核心秘密的高层次人才,例如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这类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才,或者虽然没有高级职称但是在公司担任研发、生产领域负责人、主要参与人(比如总监)的科技人才。一般这类人才,公司都不太多。
【举例】以我公司为例,我司搞药物研发,那么,某一王牌药物的研发人员,知道该药物化学式构成的,一定是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当然,研发中心的负责人也自不必说,是必须要签订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其他接触、知悉、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人,也可以由公司认定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我的理解是,认定需要谨慎,因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意味着要支付经济补偿,这对公司来说也是不小的开支。所以没有必要扩大范围)。
【注意】有些公司不分3721,直接要求所有人都签竞业,这是非常荒谬的,《司法解释2》13条规定了,没接触秘密的人员,签了也没用。
04问:竞业限制协议里面都签了什么内容?
一般情况下,都有这些要求:
(1)员工离职后不得到与原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入职,不得自营、参与经营、通过亲属经营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性组织。
(2)与限制对等的福利就是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23条规定了经济补偿。你限制我,你就得给我补偿,这是条件对等;那么我违反了协议,理所当然的就要支付违约金。
05问:竞业限制协议有时间要求吗?
有,在职期间算(《司法解释2》的14条),离职后2年算(《劳动合同法》24条)。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属于诚信原则的一部分,当然需要遵守。不能因为在职期间签了竞业没有给补偿,就说竞业限制无效。
06问:竞业限制协议有地域范围要求吗?
法律没有规定,公司与劳动者自行约定。但我给打工人的建议是:看清地域范围,尽量缩小范围。假如原公司的产品销售范围是江苏省,基本不出省销售,那么你去了新公司,新公司同类产品只销售河北省。那么两家公司就没有竞争关系,所以河北省就不宜被约定在限制范围内。
【注意】《司法解释2》13条规定了,范围、地域、时间与劳动者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匹配的,超过的部分也可以请求法院认定无效。
07问:竞业限制协议怎么约定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要和你签竞业,请记得约定补偿(当然,当时没有约定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能算当然无效,补偿可以按照法定标准来)。记住: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你履行了义务,就要要求补偿。价格是双方自由约定的。
【法定标准】《司法解释1》的36条:你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公司按照你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院应当支持。如果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当然,我建议你一开始就和公司约定好。
【一定要看】请注意,即便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也不一定会导致协议无效,根据笔者查询的判例,你还是要遵守协议的约定,如果违约了,还是会被要求支付违约金。那么此时,我建议,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或者约定了补偿但一直没支付,打工人可以援引《司法解释1》38条规定,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从束缚中摆脱。(就是公司三个月没给你发补偿的,赶紧要求解除)
08问:我想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吗?
可以,有几种方法。
第一,和公司协商解除;
第二,公司要求解除的,法院应当支持,但此时,你可以请求公司额外支付你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参看《司法解释1》39条。
第三,你要求解除。如果你离职后,公司3个月都没有给你支付补偿,此时你可以要求解除。参看《司法解释1》38条。注意,此时你可以以明示方法解除,即直接跟公司说,你不给我钱,我要求解除(这个是法定解除权,不需要对方同意,但我建议你采用书面可留痕的方式);有些法院和文件中指出,还可以以行为表示解除,就是你直接去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上班了。用实际行动表明你不再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了。(以行为表明解除竞业限制方式有些风险,有些法院不认可此行为,所以还是书面通知单位比较好)所以你看,权利义务还是对等的,履行义务,就要要补偿,你不给我补偿,我就要求解除。
09问:我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会怎么样?
《劳动合同法》23条说,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在协议里约定好的);90条说,造成公司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1》40条:违约了,支付了违约金,你还得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分享】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2681.html
小郑从A医药公司离职后,去了B医药公司,A公司认为小郑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了。
我简单分析一下,虽然入职的还是医药公司,而且AB两公司还都是做癌症治疗产品的,但两家公司的产品从适应症和用药方案上看,不具有替代性。
就是说:都不是治疗同一个疾病的。既然如此,A公司的秘密就无法应用在B公司的产品上,那么自然,B公司也就不属于经营同类产品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产品不相同,怎么能算是竞争呢?
【再比如】AB药物都是治疗感冒的,但A主要针对咳嗽对症下药,B主要针对流鼻涕对症下药。那么AB药物就不具有替代性,从而不具有竞争关系。
完毕。

